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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成国与崔凤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国,崔凤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3号原告:贾成国,市民。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告:崔凤显。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亳民二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崔凤显在本院(2011)亳执字00029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项,查封崔凤显位于涡阳县雉河楼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或者其他财产;查封王艳丽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曹园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及马金水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马元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房产。由于本案当事人已和解,贾成国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及冻结的执行款项,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崔凤显在本院(2011)亳执字00029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项的冻结。二、解除崔凤显位于涡阳县雉河楼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房产、王艳丽位于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曹园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马金水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马元亳房权证谯城区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丽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