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学玉、阮业坤等与南京稼翼旺泽化工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玉,阮业坤,阮业朋,南京稼翼旺泽化工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韩学玉,无业。原告:阮业坤,打工。原告:阮业朋,打工。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稼翼旺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洪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永,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52-1号。负责人:黄迎升,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久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玉、阮业坤、阮业朋与被告南京稼翼旺泽化工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玉、阮业坤、阮业朋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玉、阮业坤、阮业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撤诉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韩学玉、阮业坤、阮业朋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