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孟斗与王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张孟斗。委托代理人刘继业,衡水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所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斗诉被告王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斗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张孟斗承担。审 判 长 王志坚审 判 员 杜新民人民陪审员 刘振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