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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涛,宣汉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90年11月22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长  修杰绪审判员  刘明和审判员  李谊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