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冯会莲、王长缨等与杨晓亚、张广胜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会莲,王长缨,王静,杨晓亚,张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冯会莲、王长缨等申请执行杨晓亚、张广胜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冯会莲,女,1961年7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王长缨,男,1984年4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85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杨晓亚,女,1958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广胜,男,1957年2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1年3月31日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2012年4月15日已还清剩余金额3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92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