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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阚心雨与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心雨,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阚心雨.法定代理人陈荣晶(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阚树信(原告的爷爷).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堂。委托代理人李志英,男,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心雨与被告图们铁路工程总公司之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阚心雨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委托代理手续不全,并另追加诉讼请求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心雨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0元,共计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庆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