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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高春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高春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3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春峰,男性,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魏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