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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国良。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章卫。委托代理人:周卫平。被告: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卓铭。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