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国良。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章卫。委托代理人:周卫平。被告: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卓铭。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卫、杭州桑莱特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亮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