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鑫全与唐知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鑫全,唐知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唐鑫全,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周成香,慈溪市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知果,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鑫全诉被告唐知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鑫全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鑫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鑫全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