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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03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于晓惠与高和创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03329号申请执行人于晓惠,女,住ⅩⅩ市ⅩⅩ区。被执行人高和创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ⅩⅩ区ⅩⅩ大街ⅩⅩ层。法定代表人邢福河,董事长。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仲字(2012)第6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时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和创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和创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