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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文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龙,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永寿县,农民。2009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彪、李王军,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龙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共、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龙及其辩护人孙彪、李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文龙与白某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与被害人马某1及吕靓家长签订协议书,谎称能为马某1及吕靓办理公务员入西安市正式干警,由张文龙联系其同学张某2(另案处理)办理此事,以找关系需支付好处费为名骗取被害人先后将22万元汇入张某2账户内,其中被告人张文龙分得2万元,白某分得3万元。案发后,张文龙家属代为归还2万元。2007年9月,被告人张文龙与白某谎称能为马某2办理进入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大专班学习的手续,白某与马某2签订协议书骗取马某2信任,收取好处费2.1万元。后分给张文龙1万元,张文龙又分给张某28000元。后被害人马某2发现所上学校为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统招中专班,遂退学。在被害人要求下,二人分两次退还被害人170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文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文龙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辩称公诉人所出示的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所签;其并未承诺马某2所读的是预科,此事是张某2说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文龙于2007年9月收取马某221000元一事不宜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张文龙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张文龙不具有完全占有22万元财物的非法目的,被告人之间没有对被害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退还的数额应予扣除,综上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张文龙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07年年底,被告人张文龙伙同白某(另案处理)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与被害人马某3、朱某1签订协议书,谎称能为被害人马某3的女儿马某1及被害人朱某1的女儿吕靓办理西安市公安干警并过渡为公务员,由被告人张文龙联系张某2(另案处理)办理此事。后以办理费用为名要求被害人先后将22万元(其中被害人马某39万元、被害人朱某113万元)汇入张某2账户内,其中被告人张文龙分得2万元,白某分得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文龙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马某3现金2万元,被害人朱某1得到退还款7万元。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文龙与白某谎称能为被害人马某3之子马某2办理进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统招大专班学习的手续,白某与被害人马某3签订协议书收取办事费2.1万元。后分给被告人张文龙1万元,被告人张文龙又分给张某28000元。因被害人马某2发现所上学校为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统招中专班,遂退学。在被害人马某3要求下,被告人退还被害人马某3现金共计17000元。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文龙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表明,2009年6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抓获涉嫌诈骗的张某2,在审查中张某2又交代了2007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伙同张文龙、白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马某2办理上学,为马某1、吕靓办理入伍当兵及安排进入公安局工作,成为正式民警,骗取被害人十万余元好处费。(2)立案决定书表明,西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3)抓获经过表明,被告人张文龙与白宏东于2009年6月22日在西安市龙首村顺福肥牛火锅店被抓获。(4)收条表明,张文龙、白某于2007年11月16日收取马某1当女兵的操作费定金20000元;协议书表明,2007年10月6日白某以给马某2办理进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为名,收取马某3现金21000元;协议书表明,2007年12月28日白宏东、张文龙以给吕靓、马某1等人办理进入西安市公安局当公务员为名,收取马某3、张某3现金150000元;存款单据表明,户名为“张某2”的农行卡于2009年7月17日存入20000元、2007年11月18日存入20000元、2007年12月4日存入50000元。(5)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证明马某2系2007级中专化工0732班学生,该生于2007年9月入学,2008年9月22日自动退学,并证明该院2007级中专未设预科班;陕西省广播电视中心管理处证明其单位没有徐某1此人;长延堡派出所证明其所协警中无陕北籍、36岁、名叫李某的人员。(6)被告人张文龙的户籍证明表明其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1陈述,2007年白某是她们县的招生代理人,后经白某介绍认识张文龙、张某2,他们以给她介绍参军及找工作为由,骗了她家9万元;白某介绍她弟在户县国防学院上大专,后来上了一年他弟发现不是大专而是中专,在这过程中白某以给她弟弟介绍上学为名骗了她家21000元。(2)被害人马某3陈述,2007年10月白某带张文龙到他家称可以给他儿子马某2办理上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的手续,他表示同意,并给了21000元办事费用,后张文龙将录取通知书给他,儿子马某2上了一年发现学校仅是一个中专学校,就申请退学了。经多次催要,白某、张文龙退还了17000元。2007年11月白某、张文龙在他家住了四十余天,帮忙为她女儿马某1办理当兵之事,二人让他向张某2的账户打了9万元。因当兵未办成,二人称钱不退了,能帮忙办理当公务员。后公务员的事也未弄成,仅办了个辅警,在北关派出所暂时上班。他和张文龙、白某签订让马某1做西安市正式公务员警察的协议时,张文龙、白某都在现场,白某签的字。在为他女儿办理工作一事中,他一共给张某2支付了9万元中介费。张文龙被抓以后张的妻子给他退还了2万元。(3)被害人朱某1陈述,2007年11月,从邻居郭某处了解到从西安来的张文龙、白某可以为女儿办理当兵手续,就给了郭某1万元现金作为报名费。郭说还有一个叫张某2的人在西安给具体操作。郭某收了1万元不久,又向她要了2万元,说是为吕靓办当兵的费用,并把这钱打给了张某2。2007年12月初,她通过郭还向张某2汇了5万元。直到2008年1月中旬,感觉事情不对劲就去找郭某,郭某就将他带到马某3家,遇到张文龙和白某,要求退钱,他们说不知道张某2为什么没办成。他们又说可以把孩子办到西安当警察,是公务员,她就没有再提退钱的事。在他们一再催促下又给了他们6万元。2008年1月份,他们安排女儿在火车站东广场派出所当协警,说是当正式警察要先实习,之后干一个月就给安排签合同,签了合同才能当公务员,做正式干警。她女儿在那干了3个月,期间也没有给发过一分钱,也没有签合同,4月份她就把吕靓领回家了。之后她要求他们退钱,他们再三找借口不退钱,一直拖到现在。事后郭某给她退了定金1万元,马某3只给她退了1万元。张某2没有给她退钱,一个叫徐某1的人给她退了6万元,她给白某打了收条。在签订当正式干警的协议时,张文龙、白某都在现场。(4)被害人吕某陈述,在张某2、张文龙、白某为他女儿办理找工作一事中,2008年3月马某3收了他6万元,2008年5月24日马某3给他退了1万元,徐某1在2008年6月下旬以银行转账形式给他女儿吕靓邮政卡上打了6万元。3、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系被害人朱某1的邻居)证明,她向朱某1说了当兵之事,朱某1要求为其女儿办理,后陆续给了她8万元,其中1万元为押金,另外7万元分两次汇给了张某2。事后她将1万元押金退给了朱某1。(2)证人院生龙证明,张某2是他学校西安信息科技专修学院招生办主任,他学校有好多学校的招生简章,张某2可能是看到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简章后,给马某2办理的去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上学。2008年6、7月份的一天,张某2问他能否帮忙给马某2办理上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专,他告诉张某2办不了,最后张某2也没有再来找他。后来,听说马某2从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退学了。他没有收取中介费,也不认识张文龙、白某。4、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1)张文龙供述,2007年9月,白某问他能不能找人帮他姨家的女儿(马某3的女儿马某1)办理当兵的事,他就问同学张某2,张某2说可以,但需9万元的办事费用。11月中旬,他和白某一起住到马某3家,就给马某3说了此事,马某3答应并给张某2的农行卡上打了5万元。12月底张某2说事办不成了,要把钱退给马某3,他就给张某2说了马某3的想法,看有没有其他合适的事情。后张某2说西安正在招合同警察,他给白某说了此事,白某问了马某3后说愿意去。后张某2给他介绍了韩忠平,韩忠平又介绍了广电中心的主任徐某1,让徐某1给马某1办理合同警察的事情。他就将韩、徐某2介绍给了白某,最后韩忠平又介绍了李某办这件事,由李某将马某1办到北关派出所。他和白某在给马某1办当兵时,马某3介绍了吕靓。大概在2007年11月底,他和白某、马某3、吕某(吕靓父亲)一起去了安塞县一家农行给张某2打了3万元或5万元,他只知道吕某给张某2的账上共打了10万元。这10万元现在韩忠平拿着,马某3给的5万元和吕某给的10万元,张某2给了他2万元,说是他的辛苦费,后他将这钱让媳妇给了马某3。2007年8月份,白某说马某3的儿子马某2要上学,他问张某2,张某2说有一个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的预科班一年,活动经费1万元。白某说去,让他把通知书拿到延安。后张某2把通知书给他,他就和白某一起将通知书送到了马某3家,白某从马某3处具体拿了多少钱他不知道,后白某给了他1万元。2008年马某2预科没有通过,没有被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录取,他就把1万元退给了白某。他没有能力帮忙办理入伍及招生的事情,帮马某1、吕靓、马某2办事就是想赚点钱。他没有和马某2家长签订协议。(2)同案犯白某供述,2007年9月份他把马某2介绍到陕西国防职业技术学院,上了一年后,马某2发现是中专,自己就申请退学了。办这个事他从马某2的父母处收取了20000元的介绍费,给了张文龙13000元,自己拿了7000元,他拿的钱全都挥霍完了,而马某2退学后他就退给马某2的父母18500元。帮马某1办当兵的事,他和张文龙在马某1家里住了40余天,在这期间张文龙让马某1的父亲马某3把10万元打到了张某2的账上,后当兵的事没办成,马某3说看能否给马某1找个工作,张某2当时表示同意。在给马某1办理当兵事宜的同时,还给一个叫吕靓的孩子帮忙办当兵的事,这孩子是马某3介绍的,张文龙说可以办理,也是需要10万元的费用,后吕靓的父亲吕某给张某2的账上打了共计10万元。最后事情没办成他只退了1万元钱,这1万元是马某3过去给他的好处费。他本人没有能力办这些事,张文龙也没有能力办理,他们是欺骗人家,目的就是想赚些钱。他和马某2签订协议了,内容是保证马某2上一年预科班后,转为大专院校生,和统招生的待遇一样,要是办不成的话把中介费退还给学生。还有一个协议,甲方是他本人和张文龙,乙方是张某3和马某3,中证人是郭某和张某1,内容是他们必须帮马某1、吕靓、樊某、张某4、刘某办理成公务员入西安市公安干警,乙方给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等。张文龙说肯定能帮马某1等人办理成西安市公安干警,张文龙给学生及家长说先办成合同警,然后再办成正式干警,他没有说过西安市公安局招录正式干警的事。为办这些事共计给张某2支付23万元,这23万元的去向他不清楚,他拿了2万元的好处费,给了张文龙1.3万元,自己得了7000元的好处费。张某2给过他3万元,这3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但他后来给了张文龙2.6万元,剩余的4000元花费了。(3)同案犯张某2供述,2007年7月张文龙找到他说给朋友的孩子马某2办上学的事情,他就答应办理,张文龙给他8000元费用,而后他通过院生龙将马某2办到了陕西国防科技学院预科班,后因预科一年后马某2错过专科考试报名,他的亲属要求退钱,他就向张文龙退款10000元,这事最早和马某2父母接触的是白某。2007年10月张文龙称有三个陕北孩子(马某1、吕靓、樊某)想办当兵的事,三个孩子共向他农行卡上汇了22万元,后因事未办成,张文龙又称将22万元作为安排干合同制警察的费用,并将马某1、吕靓的资料寄给了他。他将9万元活动经费和资料交给韩忠平,并让张文龙与韩忠平联系,后韩忠平还要了5.5万元,2009年初马某1到北关派出所上班,马某1父亲觉得不正规,要求正规些或者退钱,正在与马某1父亲商量此事就被抓了。他们一共从这三人的家长手中拿了22.8万元,其中有马某28000元,剩余的是马某1和吕靓的。这些钱他给了张文龙2万元,给白某3万元,给韩忠平16.2万元,剩余的钱他花了。给张文龙和白某的钱是给马某1、吕靓要退的钱,因为办事用不了这么多的钱。张文龙、白某没有从他手里拿过好处费,他没从家长手中收过钱,钱都是张文龙打给他的。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龙伙同白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龙辩称公诉人所出示的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所签及其并未承诺马某2所读的是预科,此事是张某2所说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文龙虽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在签协议时及整个诈骗过程中他均参与,故其辩解意见不影响其伙同白某等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文龙于2007年9月收取马某221000元一事不宜以犯罪论处及被告人之间没有对被害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辩称被告人张文龙不具有完全占有22万元财物的非法目的,已经退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能积极退赔赃款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辩称被告人张文龙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文龙及白某、张某2被抓获后,被害人马某1已先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被告人张文龙及白某、张某2诈骗的事实,故被告人张文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6月21日止)。二、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