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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州怡德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怡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广州怡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韦梓辉,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勇,该司员工。申请人广州怡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号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7291.02元,付款行: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深圳康佳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广州怡德电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9月27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3日)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