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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海涛与被告刘永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涛,刘永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卢海涛,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委托代理人党育民,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隆春燕,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平,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人。委托代理人叶友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宏强。委托代理人李继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涛与被告刘永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涛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海涛负担。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