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与赵丰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赵丰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负责人赵凤春,村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炳臣,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赵丰田,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诉赵丰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起诉状中,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邮寄费60元,共计383元,退还原告平度市麻兰镇西洼子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