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20-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被执行人陈XX,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XX承包的位于XX镇XXX村XXX水库以西100亩原淡XX名下转证给陈XX名下的山林及位于XX镇X村二组XXX至XXX,检查站房山墙陈XX名下的山林或价值13万元相应的收入、投资收益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陈XX转租、承包、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 孟 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丁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