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慕善军与执行人王秀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善军,王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慕善军,男,1978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秀林,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六安市裕安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裕民二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王秀林要求履行清偿义务。2012年元月6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属被执行人王秀林所有的皖N098**轩逸牌小型汽车(该车已在审理程序中扣押)予以评估,鉴定结论为:车辆鉴定价格确定为92203元。拍卖底价确定为82982元。该鉴定报告送达后被执行人王秀林不持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秀林所有的皖N098**号轩逸牌小型汽车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伦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