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刘XX,女,X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胶南市珠海办事处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郭俊峰,山东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泊里镇X,身份证件号: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都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