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宜宾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天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吴天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保字第50号原告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新政街**号。机构代码:55577978-3。法定代表人郭晓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天会。原告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天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2)宜宾民初字第1301号。诉讼中原告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天会的财产,保全金额15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天狼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吴天会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