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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滑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E095**(牌照未悬挂)的黑色新大洲两轮踏板摩托车沿贸易路行至滑州路种子公司岗西侧被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6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获过程,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滑县交警队电子监控截图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