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家胜与甘习立、张光彩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胜,甘习立,张光彩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02号原告:黄家胜委托代理人: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习立被告:张光彩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家胜诉被告甘习立、张光彩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家胜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甘习立、张光彩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家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家胜撤回对被告甘习立、张光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晨(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