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多多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多多,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新龙县,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新龙县。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多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多多到庭参加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精华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多多伙同扎西(另案处理)、洛扎西(另案处理)在本市新南门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附近搭乘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一环路南四段西南民族大学附近时,坐在出租车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多多要求吴某某停车,并且在车速很慢的情况下假装头部撞到驾驶室前台,继而要求吴某某将出租车开至高升桥北街的一个巷子,被告人多多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吴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作为补偿,被害人吴某某在面对多名男子且持刀威胁的情形下,被迫交出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多多在逃跑至本市洗面桥横街22号门口时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本案经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同案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材料;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多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多多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多多提出其不懂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多多犯抢劫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多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多多持械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多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多多系初犯;本案赃物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多多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多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