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何国庆与郭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庆,郭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412-1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庆。被执行人郭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新归还借款25000元,但被执行人郭建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建新在银行的存款2612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