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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长生、唐长修与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生,唐长修,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唐长生。原告唐长修。委托代理人李江令,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芳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生、唐长修与被告山东冠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长生、唐长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