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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12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2月2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窜至本市莲湖区桥梓口如意大厦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四层,趁会议室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赵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后刘某逃离现场,将赃物卖得200元挥霍。2、2012年2月2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又窜至本市莲湖区桥梓口华汇大厦四层,趁018号办公室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的提包,内装人民币1900元,刘某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抓获。破案后赃款已追回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李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刘某供述,被告人刘某指认作案现场、赃物照片,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西莲价鉴字(2012)06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取被盗物品领条,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唯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第一起盗窃事实,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 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