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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杜某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叶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兴明-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