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法梦瑶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梦瑶,张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白民初字第856号原告法梦瑶委托代理人汪吕兵,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昊原告法梦瑶与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法梦瑶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梦瑶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吕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法梦瑶诉称,2011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书写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2月6日,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并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张昊辩称,借款25万元是实,因家里出事所以向原告借款。现经济上有困难,希望在两年内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2月6日,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写有借条。当天原告通过转帐汇给被告4万元;12月7日通过跨行汇款和转帐汇给被告139975元,手续费25元;12月8日转帐汇给被告7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工商银行查询帐户明细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及按照约定标准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法梦瑶借款25万元,并给付利息(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何 茵人民陪审员 孙永富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桑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