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5‰计算,从2007年10月18日起至兑付之日止,已付利息10500元),并承担受理费805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