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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秦锡芬与李崇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锡芬,李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秦锡芬。被执行人:李崇德。申请执行人秦锡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崇德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6000元及受理费25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双方执行的和解协议,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