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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