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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执民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小斌与陈宝国、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斌,陈宝国,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斌,又名刘小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被执行人陈宝国,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313号副71号。被执行人王永刚,男,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解放路0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小斌与陈宝国、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宝国、王永刚应给付申请人刘小斌91021.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及执行费1282元。因申请执行人刘小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宝国、王永刚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未调查到被执行人陈宝国、王永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小斌尚有91021.18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860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