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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兰溪市金威皮革制品厂、黄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兰溪市金威皮革制品厂,黄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81号原告: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项雪儿。被告:兰溪市金威皮革制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屈庄村黄庄119号。被告:黄伟,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金威皮革制品厂、黄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跃隆五金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