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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彩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彩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被告咸阳彩虹医院,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骆小仲,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彩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