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王某。原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