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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一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一初字第1474号原告王某。原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新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