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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柯荣明。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