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柯荣明。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