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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佘万英与张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万英,张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佘万英。委托代理人黄毅。被告张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万英与被告张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佘万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万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万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佘万英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