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委托代理人:彭映。被告:吴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