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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鲁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表人牛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