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鲁某某侵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表人牛某。被执行人鲁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鲁某自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民二终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