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惠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镇侯场村惠场自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人惠某。被执行人某镇侯场村惠场自然村。负责人惠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庭兑付案件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惠某自愿放弃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追偿,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惠某已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