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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马方胜、李胜利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马方胜,李胜利,李凤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张鹏飞。被告马方胜。被告李胜利。被告李凤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与被告马方胜、李胜利、李凤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方胜、李胜利、李凤春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福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