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