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闵菊香与成都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菊香,成都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闵菊香。委托代理人蔡绍辉。被告成都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有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娟,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闵菊香与被告成都市永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闵菊香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菊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菊香撤回起诉。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彦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