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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瑞宝与被告张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宝,张金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赵瑞宝,别名老孟。被告张金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宝与被告张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宝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宝在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张金景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瑞宝负担。审 判 长  贾庆国审 判 员  杨建英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