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瑞宝与被告张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宝,张金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赵瑞宝,别名老孟。被告张金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瑞宝与被告张金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瑞宝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瑞宝在诉讼期间,基于与被告张金景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瑞宝负担。审 判 长 贾庆国审 判 员 杨建英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