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苑丙蛟与张庆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丙蛟,张庆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苑丙蛟。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丙蛟诉被告张庆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丙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苑丙蛟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