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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苑丙蛟与张庆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丙蛟,张庆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985号原告:苑丙蛟。被告:张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丙蛟诉被告张庆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丙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苑丙蛟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