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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海燕诉辛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燕,辛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辛会学,男,生于1968年6月5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海燕诉辛会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55929.69元,辛会学交来案件诉讼费27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海燕案件款110717.99元及诉讼费2700元,被执行人辛会学已领取预付赔偿款4521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