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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杨敏、李成森、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杨敏,李成森,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住所地址西安市西新街甲字3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敏,女。被执行人:李成森,男。被执行人: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乙字2号。法定代表人:贾小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与杨敏、李成森、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正处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的(2007)陕证字第7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杨敏、李成森、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于2007年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敏、李成森已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敏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南路XX号房屋(产权号XXXXXXXXXX-X-X-XXXXX-X)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