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冀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汪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578号罪犯汪达。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1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达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汪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0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锁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