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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宏东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宏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宏东,又名白伟生,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子长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子长县,农民。2009年6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宏东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白宏东于取保候审期间逃匿,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告人白宏东诈骗案的审理。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相丽华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