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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市三联涂装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平湖市三联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咏梅。委托代理人:马建明。被告: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跃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三联涂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三联涂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18元,减半收取8509元,由原告平湖市三联涂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晓明审 判 员  朱跃飞人民陪审员  王善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