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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421号原告曹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黄宸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