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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安步仁。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平因其与被告自2000年开始在西安市文艺南路190号长期居住,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而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