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安步仁。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平因其与被告自2000年开始在西安市文艺南路190号长期居住,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而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